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停车泊位管理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停车场停车泊位和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及其他方式阻碍、影响泊位使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