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停车场备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