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

(二)实施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收费;

(三)利用免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四)损坏停车设施;

(五)擅自在景区和村庄设置栏杆进行收费;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