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本市持续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提升优化分类投放环境和便利化程度,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可回收物精细分类,以及资源循环再生利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全覆盖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回收体系,鼓励和支持回收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