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