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裁决,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裁决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