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调处机构收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专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人民政府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印章,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不属于本调处机构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