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应当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

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的收益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门用于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事业发展,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