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