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