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可以在南沙按照规定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医疗机构。

前款规定的在南沙的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大型医用设备除外)的医疗器械。

在南沙的符合条件的港澳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之外的医学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