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加强“广东南沙”船籍港和智慧码头建设,发展多式联运和临港经济。
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在南沙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拓展航运服务功能,延伸航运产业链。探索推动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的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南沙保税油供应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南沙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民航、铁路、海关等有关单位,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的机场共享国际货运中心运作,支持货物在南沙国际货运中心一站式办理通关和安检手续,发展海空铁联运。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