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4,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3年10月31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一)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年度水量分配和调度、生态流量管控;
(四)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
(五)联合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
(六)河道保洁;
(七)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萍水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书面征求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萍水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根据需要征求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一)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信息;
(二)流域国控、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
(三)流域重点水污染源排污许可等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畜禽养殖相关信息;
(六)航道、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信息;
(七)流域泄洪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一)开展航道项目研究论证,推进纳入国家水运发展规划;
(二)推动航道项目实施;
(三)改善通航条件;
(四)保护航道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发生突发水生态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株洲市人民政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公开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协同保护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提供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