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棉花、油料(木本油料除外)、麻类、糖料、蔬菜、果树(干果类除外)、茶、花卉(木本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木本药材除外)、草类(观赏草类除外)、绿肥、食用菌等农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孢子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二)南繁是指利用我国海南岛南部地区冬季特有的光温资源,缩短育种年限,加快繁育进程,开展农作物种子科研育种、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