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本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