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利用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制造业贷款投放比重,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大首次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融资租赁等支持力度;

(二)鼓励发展产业链与供应链金融模式,促进产业链与供应链内信用资源流转,支持制造业企业资金融通需求;

(三)加大制造业领域的债券融资服务力度,增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

(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专业评估市场,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资产融资;

(五)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六)建立与交易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联动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发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