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大型产业集聚区和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立健全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在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方面加大建设和支持力度;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业园区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优化制造业区域发展布局。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制造业发展载体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园区考核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