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本市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订单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联合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