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依法将科研信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技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奖励表彰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