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主动联系沟通,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进行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