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未告知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