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