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等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污分流改造、城市供水、市政园林绿化等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以及对码头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