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对发现的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需要与其他部门一起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需要河长、湖长协调处理的,可以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提请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