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藏传佛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五)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藏传佛教活动;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藏传佛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八)以藏传佛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