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藏传佛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藏传佛教活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教育管理藏传佛教教职人员遵纪守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选举、教育、婚姻等制度,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藏传佛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藏传佛教不同教派、同一教派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