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藏传佛教活动安全。

民管会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