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

(一)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解本条第一款所列纠纷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