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