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