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北部山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