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破坏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

(二)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山体破坏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设产业园区、拆迁安置区等和建设铁路、公路、水利、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造成山体破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因自然因素破坏或者造成山体破坏的责任主体灭失以及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破坏山体的修复治理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复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