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北部山区保护的下列专项规划: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五)旅游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涉及北部山区保护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