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网格员在日常监督巡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辖区有关主管部门:
(一)排放异味气体和异常废水的;
(二)非法倾倒、处置废弃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排放口设置标识的;
(四)存在油烟直排、扬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的;
(五)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