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Amended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