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随意堆放、倾倒、抛掷垃圾、杂物和露天焚烧;
(九)制造超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一)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十二)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
(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