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自愿交纳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