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