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本级该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终止的,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代表性传承人纪念活动或传承事迹宣传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