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在汛期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人员转移路线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排除转移路线安全隐患;灾情发生后,应当及时掌握道路受损情况,抢修损毁道路,保障交通畅通,根据需要及时调配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和具有相关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保障分散转移的自备车辆、集中转移的统配车辆和执行人员转移任务的其他车辆优先通行,并免收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通行费,根据需要和可能引导转移人员实施错峰转移。检修、抢修国道、省道和免交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人员转移秩序,加强集中安置场所、临时避险场所和转出地的治安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