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应当听取提案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