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