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有关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