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对起草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协调。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