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老年教育是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教育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养老、精神文明、教育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有序推进辖区老年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