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及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广场、游园、片林等自建绿地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