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地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文化公共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七)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