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包括该地块上需要建设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已确定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