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应当结合学龄人口的分布状况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设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学校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学校数量、办学规模及选址等。

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建设、管理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