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而决定迁移气象台站的,该气象台站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气象台站迁移用地,并承担迁移、建设费用。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迁移、建设费用后,可以向破坏探测环境的责任人追偿。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